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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22:13:55

国家政策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的通知(教资助〔2023〕120号)
  •  来源:     时间:2023-04-21     浏览: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省属中等职 业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 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知》(教资助〔2016〕1034 号)要 求,我省研发部署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并配套 下发了《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教 资助〔2017〕831 号)。该系统的上线,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的规范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该 系统的使用,强化中职资助业务的管理,我们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

    2023 年 4 月 18 日

    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系统

    使用规格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 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精神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 在全省中职学校推广使用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的通 知》(教资助〔2016〕1034 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 学校学生资助监管,客观真实反映受助学生实际情况,防止虚报、 冒领、套取资助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河南省学生资助监管面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面部 识别系统”)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设备采集学生面部信息,记录学 生全日制在校情况,为各地、各学校发放和管理资助资金提供基 础依据。

    第三条 识别对象包括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 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各类学校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受助或拟受助学生。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面部识别 监管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各级学生资助部门负责管理,各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本校学生面部识别资助监管工作,校长是 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面部识别系统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 称“全国系统”)中等职业学校子系统的补充,是实现全国系统线 下过程化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工具,其日常监管结果要和同时段全 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 新增学生面部识别信息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通过终 端机采集,验证学生本人和身份证照片面部特征是否一致。拟资 助学生在校期间仅采集一次。该工作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期初 开展,春季 4 月 20 日前完成,秋季 11 月 20 日前完成,没有按时 采集的,无法进入以后月份的例行抽查。

    第七条 身份验证失败导致采集不通过的学生,可以先将其在 校信息录入面部识别系统,进入系统后暂时允许在本学期内参与 例行检查。因身份证件消磁、损坏等个人原因造成无法验证的, 要在本学期内重新办理身份证件并再次尝试通过新增采集,在学 期末前仍无法通过的,学校允许学生持身份证件在终端机上现场 拍摄佐证照片申诉处理。

    第八条 例行抽查由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发起,由学校组 织使用手机 APP 或者终端机开展,是针对辖区内所有直属学校全 部拟受助学生的常态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地例行抽查每学期不少于 2 个月。春季例行抽查从 3 月 1 日开始,5 月 31 日前完成;秋季例行抽查从 10 月 1 日开始,12 月 15 日前完成。

    第十条 例行抽查采取不定时制度,不得提前告知学校抽查时 间,抽查当日通知,抽查持续时间不应超过 5 个小时。为不影响 教学秩序,建议课间或课下组织学生按时按要求参加抽查。

     第十一条 拟受助学生每学期至少完成 2 个月的例行抽查,例 行抽查少于二个月通过记录,或无任一月“正常考勤”结果的, 取消本学期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为确保应助尽助,个别因请假、实训实习等原因未 能正常参加例行抽查的学生,学校可以在系统中标示原因,通过 该月抽查。

    第十三条 APP 手机客户端识别无法通过的学生,要到学校终 端机上进行现场确认,再次识别仍无法通过的,自动拍照留存作 证后强行确认通过。

    第十四条 每月的抽查结果将于月底锁定(12 月于当月 15 日 后锁定),如学校对该月生成的学生非正常考勤结果有异议,可在 系统内发起申诉,正式行文(附名单)给同级学生资助部门详细 说明缺位原因。申诉时间区间为次月 10 日前(12 月申诉时间为 12 月 16 日-20 日)。收到申诉后,同级学生资助部门应根据实际 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所申诉月份状态改为 正常,驳回的和未予处理的申诉,仍维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 全学期无“正常考勤”抽检结果的,如学校对结果 有异议,可在系统内发起申诉,正式行文(附名单)给同级学生资助部门详细说明原因。申诉时间区间为:春季学期 6 月 11 日-20 日,秋季学期 12 月 21 日-31 日。收到申诉后,同级学生资助部 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或者驳回,通过申诉的学生其本学期 各月状态改为正常,驳回的和当月未予处理的申诉,依然记为原 有状态。

    第十六条 定向抽查是由省、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对下辖学校 中部分受助学生或拟受助学生发起的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是线下 实地监管或调研的重要补充。开展定向抽检不得提前告知所涉及 学校或学生抽查时间,抽查当日通知,抽查持续时间不能超过 3 个小时。

    第十七条 定向抽查结果会覆盖未锁定的当月例行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组织即将离校参加岗位实习的受助学生在 终端机前进行离校前确认,从岗位实习期开始,停止例行抽查。 岗位实习期结束后,面部识别系统再将其变为普通在校生,继续 参与例行抽查。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参加岗位实习确认的学生信息进行完善,必 填信息包括:实习人姓名、身份证、年级、班级、实习单位、实 习地点、负责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如果学生的实习信息(包括 实习地点、实习单位、负责人信息)有变动,学校应及时在系统 内对实习数据进行更新。

    第二十条 学校要在岗位实习开始前将学生岗位实习确认信 息通过面部识别系统提交同级资助部门备案。岗位实习备案信息要和河南省职业院校实习备案管理平台中岗位实习相关信息保持 严格一致。

    第二十一条 例行抽查和定向抽查中采取终端基站和 GPS 定 位,学生必须在校园范围内才可以通过抽查,定位半径为以学校 中心为圆心 1500 米以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及时更新或增减校园地址信息。学校在面 部识别系统中提交的学校办学地址和地理点位必须经河南省教育 厅公布确认,未经公布确认的办学地址和地理点位不得开展中职 学生资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资助部门要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 数据安全保密制度,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严禁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资助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学生资助部门应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具 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学生资助监 管面部识别系统使用规程(试行)》(教资助〔2017〕831 号)即 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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