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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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3-12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发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个人评选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奖项包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优秀勤务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对象

“优秀教师”从学校专任教师中选出;“优秀教育工作者”从学校行政人员中选出;“优秀辅导员”从学校思政辅导员中选出;“优秀勤务工作者”从学校工勤系列人员(保安、生活老师、工人)中选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求真务实,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努力展现新时代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家庭美德;

(五)关心学校的发展,维护学校的利益和形象;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积极肯干,服从组织安排,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交办事项;

(七)在现岗位工作时间满一年。

第五条  “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一)积极参与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具有一定的建设成果;

(二)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高于学院(部)的平均水平;教学态度认真,能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好;

(三)善于处理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努力开展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并有明显成绩,一般应有论文(论著)公开发表或获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

(四)坚持教书育人,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关心和帮助学生全面成长,积极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五)刻苦钻研业务,业务水平较高或指导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第六条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为: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

(二)业务素质较高,责任意识较强;

(三)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事故、无差错;

(四)热心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群众满意度较高;

(五)工作作风严谨、务实,处理问题果断,不拖拉、不推诿;

(六)具有创新精神,在学校建设和各项工作中提出切实可行性意见,在管理或改革方面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   “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一)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和践行教育,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向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中存在的问题;

(二)积极开展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有效舆论引导,做好党团和班级建设工作、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

(三)认真做好学生学业发展的指导工作,成为学生的学习顾问,注重对学生个性和创新意识培养,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四)扎实推进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在评奖评优、学生军训、学生社区文化建设、新生入学教育、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学生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中踏实严谨,成绩显著;

(五)有效开展心理危机的识别、疏导、转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新生心理普查和月报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六)做好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创业观,尽快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七)注重研究学生工作理论,主动积极参加各项工作培训,探索新时期大学生特点和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八)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 

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3.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4.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5.辅导员绩效考核排名靠后;

6.本学年所带班级纪律松散,出现过打架斗殴或违纪违法等恶性事件; 

7.本学年有过旷工行为者,包括学院(部)例会、政治学习、党员组织生活或其它应该出席的活动。

第八条  “优秀勤务工作者”评选条件:

(一)积极按要求完成相关服务工作;

(二)刻苦钻研业务,在本职岗位工作成绩突出,受到领导和同事一致好评;

(三)爱护和珍惜学校财产和公物,珍惜公共资源,加强对公共环境的建设和对公共设施的管理;

(四)勤奋工作,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努力提高财物资源使用效率;

(五)服从工作安排,工作中任劳任怨、认真仔细,与同事互帮互助,起到一定的积极带头作用。

第九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一)教师(含双肩挑教师)未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二)出现教学、管理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三)事假累计超过两周、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产假时间均在上班时间内者;

(四)有违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等处分者;

(五)当学年外出学习、进修时间超过应上班时间三分之一者。

第三章  评选组织和程序

第十条  评选组织

(一)学校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委由学校领导班子组成,通过校长办公会对获奖候选人进行审议;

(二)各学院(部)成立由学院(部)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教研室主任、秘书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开展本单位“优秀教师”评选推荐工作;

(三)学生处成立由学生处(副)处长、各学院(部)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的评选委员会,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推荐工作;

(四)编制在4人及以上的部门,“优秀教育工作者”在本单位组织推荐;编制低于4人的部门,先按照每部门1人向学校推荐候选人,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进行联合推选;

(五)由教务处(副)处长、人事处(副)处长、各学院(部)院长组成评选委员会,按照“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对各学院(部)秘书开展评选推荐工作;

(六)学校工勤人员由各自所属的管理部门组建评选委员会,开展“优秀勤务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学校印发通知;

(二)各评选委员会和部门按要求推荐候选人;

(三)学校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公示;

(五)表彰。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学校为获奖的教职员工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安阳学院先进个人评选细则(试行)》(安院字〔2019〕68号)同时废止,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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