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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楼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2-04-17

第一条 教学楼财产使用及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教学楼、阶梯教室、教师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财物及各班教室财物(课桌椅、讲桌、黑板、门窗、窗帘、吊扇、空调、暖气片、照明灯具、投影机(套)、电视机、电脑、饮水机、档案柜、卫生工具(套)、脸架(套)等),由后勤处统一配置到位,各系班级财物由辅导员负责领用及管理、各系教师办公定财物由系主任和系秘书负责领用及管理并汇总成册。
第三条 各系办公室公共财物由各办公室负责人领用,其余财物由用人自行领用及管理。
第四条 学生会、团委等社团活动室财物由院团委分管的负责人领用及管理。
第五条 教学楼财物损坏,由领用人按《学院水电设施、课桌椅家具、小型基建维修管理办法》办理维修手续;若人为损坏,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考核办法处理。
第六条 各系主任、秘书和班级辅导员有维护本室财产安全的责任,必须对本室财物进行登记,并与资产管理维修科核实。
第七条 对进出财物必须有资产管理维修科的财物配置手续,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后勤处资产管理维修科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系办公室、班级财物进行排查及抽查。
第九条 排查及抽查时,对物品损坏没有上报维修,将对负责人提出批评,若人为损坏,要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按价赔偿及上报人事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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