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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舍钥匙管理办法
日期:2012-04-17

第一条 本院所有楼舍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维修科派专人与各公寓楼管理员(无楼管时相关钥匙使用部门应派专人接收)共同收缴钥匙,全院楼舍及房间钥匙实行领用管理制度,公寓楼管理员及钥匙使用人应及时到后勤处资产管理维修科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条 因需配制钥匙时(如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等),由各公寓楼管理员或行政单位提出申请,交保管室依需配制。
第三条 各楼舍钥匙除办公、住宿人员持有外,各楼管理员(除行政楼外)有一套;多余钥匙由后勤处资产管理维修科收缴存放保管,图书馆、网络中心膳食服务中心所有钥匙自行保管。
第四条 门锁蕊需更换时,维修工必须把原锁蕊及钥匙收回,交资产管理员,然后钥匙编号保存。
第五条 各公寓楼管理员以及资产管理员不得私自借出钥匙,若因公须借出时,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借用,借用时必须进行登记。
第六条 办公或住宿人员调离时,资产管理员及各公寓楼管理员必须将钥匙收回。
第七条 本办法自己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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